第一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永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再度发生。
第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咨询室要面向学生开展生命教育,引导学生尊重生命、 珍爱生命,善待人生;开展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树立自我,消除自卑;开展危机应对教育,增加学生对危机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
第二章 干预对象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是存在严重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这些对象主要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变异,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需要采取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予以充分关注和重视:
1. 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遭遇性危机、 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
2. 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疾病。
3. 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
4. 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
5. 学习、就业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
6. 恋爱、交友、择业等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7.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出现的心理异常。
8. 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
9. 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
10. 家庭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
11. 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 困扰。
12. 存在其他情绪困扰、行为异常。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对象。
第三章 预警机制
第五条 建立“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机制。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的心理危机的发生消失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建立寝室、班级、系、学院四级预警系统,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1.一级预警:寝室
充分调动寝室同学的积极性,培养学生互敬互爱、善待他人、互相体谅的意识,增强责任心。寝室长要主动了解、及时掌握本寝室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2.二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思想和感情的联系与沟通。班级心理委员定期召开寝室长会议,分析和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持续或经常旷课、经常通宵上网、连续两天去向不明的学生要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报告。
3.三级预警:系
各系领导、教师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实际问题。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负责人应该将该生的情况迅速向有关领导和心理咨询室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4.四级预警:学院
学生处心理咨询室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在接到下一级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对有心理异常或行为表现的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必要时请校外专家“会诊”,确定其心理危机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学院反馈。同时,校医院、保卫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章 干预措施
第七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干预措施:
1. 经心理健康筛查或经各级预警系统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心理咨询室必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2. 如学生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学院应该将该生情况告诉学生家长,并密切注意学生情况,及时向心理咨询室汇报;心理咨询室根据报告或学生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
3.如学生需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其所在的系应派人监护,直至其家长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护送回家。
4.如学生需住院治疗,其所在系应该派专人负责,并立即与家人取得联系,待家长到校后,转由家长护理。
第八条 发现或知晓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由学生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将学生转移到防范条件较好的地点,组织监护小组成员24小时监护。并尽快通知学生家长。
2.由心理咨询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或会诊,提出书面意见。
3.如该生需住院治疗,学院协助家长办理相关手续后立即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如该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学院协助家长办理手续后由家长带学生回家休息治疗。
第九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急诊室或校医院,由急诊室或校医院负责实施紧急治疗或转到其它医院治疗。同时,立即向学生所在系和心理咨询室报告情况。
2.及时向学院总务处和公安部门报告,由总务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康复,发生意外。
5.学院应对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
第十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和行为的学生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首先予以控制,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安全。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主要由学院总务处处理。同时,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
2.心理咨询室组织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如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是由心理因素造成需要住院治疗的,所在系通知家长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送学生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需要回家休养治疗的,所在系通知家长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带学生回家治疗。
第十一条 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三条 为避免激发矛盾和发生纠纷,在与干预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经评估鉴定属于高危个体的,学生所在的系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应注意方式方法。且全过程要详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2.系负责人负责与家人联系,在告知家长学生基本情况时要求家长在未到学校或到校后尽量不与学生接触;
3.需要休学回家治疗或应该住院治疗而家长主动要求回家治疗的干预对象,其家长到校后,学院要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履行相关书面手续,办完请假、休学或退学手续后,协助家长立刻带学生回家休养治疗;
4.需要住院治疗且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的干预对象,学院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由家长承担其监护职责;
5.因心理问题请假、休学或退学学生,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不得继续留在学校学习。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室通过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同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建立“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根据各级预警系统上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十五条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和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的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的重要通话记录、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咨询室备案,并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所在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咨询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要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咨询室组织专家评估出具意见,或到由心理咨询室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第六章 后期跟踪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以外,还应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以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应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情况,向心理咨询室及时反馈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心理咨询室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以及风险评估,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各系应对他们给与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情况的恶化。
第二十条 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耽误时机的;
3.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4.有关部门在学院相关部门出局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