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8-10-25浏览:493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院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来信来访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和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开展课外和校外活动应得到学院批准并遵守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租房居住。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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