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在校学习生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参加的“校内资助经费使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分配、审核、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
第四条 校内资助经费以上年度学院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不低于4%足额提取,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缓减免、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
第五条 校内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六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由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及各系共同负责管理学院的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
1、编制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
2、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学生资助经费年度决算。
第八条 学生处职责:
1、具体执行学院奖、勤、贷、补、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加强资助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
3、编制各项资助评审结果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4、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5、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第九条 各系职责: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院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助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条 校内资助经费由学生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
第十一条 学院于学期初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工作:
1、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系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系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系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5、学生处审核各系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院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助资金。
第六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校内资助经费是保证资助政策体系落实的重要经费来源,必须用于资助学生,不得挤占、滞留、挪作他用。各系需严格按照学院界定的学生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合理支出校内资助经费。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规范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
第十三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挤占、挪用、滞留校内资助经费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扣减校内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