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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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24 访问次数: 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各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各系、校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属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按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参加创新创业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因创业事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和学院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参照(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直至退役后二年; (四)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事前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院按规定为在校学生办理学年注册: (一) 按时正常办理入学手续的,给予注册; (二) 休学、复学、入伍、留级等学籍异动的,给予电子标注; (三) 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给予暂缓注册; (四)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缴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为4-7年。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学业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按《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并通过考核的课程、转专业前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校企合作模式下在企业修读完成的课程以及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认定后予以承认。具体认定办法见《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分互认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社会实践与课外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见《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解除处分并给予该课程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系、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具体办法见《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见《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转学实施办法》。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院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学〔2004〕6号)规定执行。 (一)在入伍离校前,应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存档、备案,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应征入伍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学生在退役后二年内凭部队《退役证明书》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四)应征入伍大学生入伍前,学院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五)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应回原校原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安排转入我院其他相近专业复学。 (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复学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相同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若无相同的低年级专业,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警示、跳级、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学业成绩核查,并对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发布警示预告。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以本学年所修课程应取得学分数修读情况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教学计划3/4及其以上必修学分和所有主要课程学分,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二十七条 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书面警示直至退学处理: (一)当学期首次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8学分及以上的,给予书面警示。 (二)当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18学分(不含公选课)的,给予留级处理。 (三)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2学分(不含公选课),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达到退学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试读申请及管理 (一)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已达退学规定,但累计不及格课程尚未超过25学分(不含公选课),平时表现良好,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其所在系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在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 (二)获准试读的学生,原则上需申请延长学制,并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三)试读期内不及格课程仍然达到18学分(不含公选课),视为试读不合格,给予直接退学处理。 (四)试读合格的,转入正常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提出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更新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需进行资格审查。取得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全部学分,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三十四条 毕业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结业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在校学习年限不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的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补考、重修或补做一次,考核合格,经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所在单位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肄业。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在校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院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公告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