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27    访问次数: 10

华体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行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体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权限范围内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领导、所在学院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学校法律顾问等,成员人数应是单数。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申诉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如下:

(一)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应当进行笔录,并由召集人和记录员签名。询问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案由;

(二)召集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其他情况;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会议的过程;

(五)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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